多益网络始终坚持合法、廉洁、正直地开展工作业务,对任何腐败行为决不容忍并坚决打击。现结合自身司法经历,向社会公布自身的惨痛教训,供民营企业界同仁参考,避免重蹈覆辙。
今日首次公开的“广而告智”案,是我公司因反腐调查而叫停的合作项目之一。因此引发与服务供应商上海广而告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争议纠纷,为我公司带来直接损失达773万元,累计支付“广而告智公司”金额达4279万以上。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2日,多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在腐败分子唐忆鲁、颜海冰等人的批准及运作下,与上海广而告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而告智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委托框架合同》,约定由广而告智公司为我公司及关联公司旗下产品在腾讯全平台矩阵提供信息服务,原合同总金额预算达4320万。截至2021年6月3日,多益网络已支付3506万。
2021年8月起,我公司在反腐败调查中发现猫腻:广而告智公司签订合同时报送的价格,与其实际履行服务的价差可能有十倍之多,涉嫌以“合约投放价格”为计价标准、却以“竞价投放”的方式履行合同。我公司主张,上述合同构成欺诈且致使显失公平,要求法院按照广告投放的实际价格——竞价投放的价格重新计算应付价款,判令我公司退还多付款项;对于8月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我公司主张最终未投放广告对应的服务费应扣除。
然而,一审、二审法官最终未采信我公司主张,判决我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773万余元。
【争议焦点】
结合公司内部调查,我公司认为,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关于广告的投放方式与执行标准——双方执行的最终价格是否以“合约投放价格”为计价基础,是否应以“合约投放”的方式履行。
我公司、广而告智公司以及法院对“案涉广告通过竞价投放的方式履行”这一基础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应以“合约投放的方式履行”各方观点不同——我公司主张案涉广告应按“合约投放”的方式履行,广而告智公司主张双方对广告投放方式无约定,采用“合约投放”“竞价投放”履行均可。
【注:腾讯广告合约投放价格与竞价投放价格可能存在10倍的价差。】
我公司观点基于以下事实及证据:
广而告智公司每月月末通过邮件向我公司发送一份名为《媒体投放策略与布局分析》的文件(如下图所示),双方通过该文件确认广告报价、下个月的广告投放计划。
【图1 广而告智公司每月月末发送的文件】
该《媒体投放策略与布局分析》可以印证,案涉广告应以“合约投放”履约。
第一,广而告智公司通过《媒体投放策略与布局分析》向我公司报价,计价金额与腾讯公布的合约广告投放价格一致(或相近)。以2021年6月为例,广而告智公司关于腾讯新闻的报价与腾讯公布的合约广告投放价格一致,均为160元/CPM。可见,广而告智公司的报价是以“合约投放”的价格为计价基础。
第二,广而告智公司通过《媒体投放策略与布局分析》向我公司介绍了广告投放计划,部分投放计划极其具体且只能由合约投放实现。以2021年6月为例,广而告智公司关于“腾讯视频动漫Top10联投定制包”的介绍详细至“点播,多屏15秒前贴片,贴1,50%包段,通投热门电视剧”。众所周知,当时腾讯广告竞价投放根据无法实现如此具体的投放要求。
广而告智公司则主张:
第一,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知悉腾讯广告存在合约投放、竞价投放两种方式,却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应视为以任意方式履行均可。
第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算金额为“整包价”,“整包价”金额相较合约价格计算金额存在折扣,因此双方最终约定的结算金额不是合约金额,不能从报价倒推应按“合约投放”履行合同。
第三,“点播,多屏15秒前贴片,贴1,50%包段,通投热门电视剧”性质为“媒体介绍及应用”,所载信息只是单纯的介绍而不是投放要求,同样不能据此推断双方约定的投放方式是“合约投放”。
第四,双方对2021年2月-5月的费用组织过结算,我公司未对履行方式提出异议,同样可以印证双方对履行方式无约定。
法院最终认定:
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知悉腾讯广告存在合约投放、竞价投放两种方式,作为一个理性且专业的商事主体,我公司必然有过充分的考量;且我公司曾支付过合同款(且未提出过异议),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按约定履行。我公司无证据证明广而告智公司存在违约履行的情形,应支付相应服务费。
二、2021年8月未履行广告对应的服务费,是否应予扣除。
我公司主张,最终未投放广告对应的服务费应扣除。广而告智公司主张,期间曾多次催告我公司验收结算,但我公司一直置之不理,丧失要求扣减服务费的权利。
据调查,2021年10月8日,广而告智曾通过邮件向我公司相关(前)员工发来邮件,催告我公司查阅2021年6月、7月、8月的结案报告,限时未复视为同意结算内容及结算金额,时任经办未予理会;2021年12月20日,广而告智通过寄送《律师函》,再次催促我公司验收,时任经办未予理会。
基于双方曾有过多次验收、付款行为,且我公司时任经办在广而告智多次催告情况下没有就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提出过异议,法院认为广而告智公司履行符合约定。法院最终认定,我公司怠于结算,可视为对2021年6月至8月结案无异议,应支付服务费773714元(该金额未扣减对应服务费)。
【案件启示】
一、合同对关键要素的合同约定,尤其是无形服务的履行标准,不具体不明确。
案涉合同未对广告投放的性质及具体履行方式(如投放时段、点位等)作约定,仅约定发布前提供给我公司确认;应支付费用亦未具体约定,仅约定详见双方另签的《信息服务确认书》。由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价格为“整包价”,由此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必须通过“合约投放”的约定。因此,对于我公司提出的“应根据腾讯广告的指导价重新定价、确定应付价款”,法官最终没有采信。
此外,在服务监测、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约定不具体、操作不规范。经调查,我公司相关人员确未安排监测,且对报告未进行验收。验收转为单纯依靠“广而告智”每月提供的《投放结案》报告(PPT)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放数据的结果汇总,二是具体广告投放的截图。验收相关事项的沟通确认,则主要由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对接回复。
鉴于《投放结案》报告为广而告智单方制作,我公司不承认其真实性,要求其重新提交;广而告智后来提交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广点通后台数据,但该数据仅包括曝光量,不包括投放价格、投放点位。我们就该问题两次向一审法院、一次向二审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或由法院向腾讯调查取证,但两级法院均未予理会。
二、供应商管控较薄弱,形成监管漏洞,为员工内外勾连谋取暴利制造空间。
腾讯广告存在合约投放、竞价投放两种方式,且价差极大,但我公司拟定合同时,却未针对投放形式做出明确约定,服务价格亦仅以“整体打包价”约定。这暴露出我公司在第三方服务的交易价格方面,缺乏比价议价等规范流程和制度建设,整体管控比较薄弱,从而形成监管漏洞,为公司时任高管团队以权谋私、勾连外部熟人及供应商谋取暴利制造空间。
根据我公司调查,广而告智公司与我公司的对接工作人员,还曾以其他公司名义与我公司开展众多商务合作,均没有经过供应商比价议价等规范流程,相关合作基本由时任高管拍板决定,为我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谨以此案的信息公开,启发广大公司加强内部治理,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公司内部出现的贪腐、舞弊、渎职等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营造廉洁正直、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